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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公司進貨銷售額50,000稅額250(已扣抵過),無償贈予基本會,時價為52,000稅額2,600 雖得知扣繳金額要用成本50,000+銷售稅額2,600=52,600 但公司是不可能會把成本價是多少告訴受贈方 因此受贈方若要開立收據金額是(成本價+銷售稅) 在實務上是不可能辦得到的! 可否~捐贈收據金額也改為時價 扣繳申報金額也是時價 入帳時~差額用其他收入 這樣可以嗎?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,近年來消費管道多元,個人網路賣家如雨後春筍般眾多(例如:透過拍賣網站平臺、直播方式或透過Line、臉書等通訊軟體銷售),銷售草創初期也許未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,但生意穩定後又忘了辦理相關事宜,該所呼籲,符合下列條件的網路賣家,應及時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,避免經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:  一、個人以營利為目的。  二、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且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。 三、最近6個月銷售貨物之月平均銷售額達新臺幣(下同)8萬元(銷售勞務者,4萬元)。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,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報繳所得稅。  該局說明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。又所稱「他人」,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,係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。  該局舉例,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,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,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甲君不服,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,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,不應核定租賃收入,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,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,且A公司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,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,予以維持。  該局呼籲,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設籍營業,縱未收取租金,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,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,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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